豫安委〔2016〕1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的通 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河南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6年7月29日
河南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措施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豫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讲话、指示和批示精神,牢固红线意识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发现问题,认真解决问题,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巡查工作组织架构
全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由省政府安委会负责。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各巡查组人员组成方案,呈报省政府安委会审批。
安全生产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每组配备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组长由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现职或退出领导岗位、熟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厅局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现职处级干部担任,根据每次巡查任务确定并授权。
安全生产巡查组成员6至8人,由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和安全专家组成,按照巡查工作需要和巡查重点工作分项抽调,确保每个分项有专人负责。
三、巡查对象
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的要求,以巡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党委、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至县(市、区)、乡(镇)和有关重点企业及其负责人。
四、巡查内容
(一)专项巡查
针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实施专项巡查:
1.按照国家和我省工作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2.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
3.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其他专项工作落实情况。
(二)重点巡查
针对有下列情形的地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实施重点巡查:
1.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年内连续发生3次较大以上事故的;
3.工作不力或隐患较多的。
五、巡查方式
巡查组可结合巡查的主要内容和被巡查地区实际,有选择地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1.听取被巡查地区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
2.列席被巡查地区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会议;
3.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受理反映被巡查地区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来信、来电等;
4.召开座谈会,向有关人员个别谈话询问情况;
5.以暗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专项检查;
6.省政府安委会要求的其他方式。
六、巡查工作程序
1.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年度巡查工作方案,巡查工作开始前,提前告知被巡查地区,并组织巡查组全体成员集中培训。
2.各巡查组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要求拟定巡查计划,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
3.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地区后,应当向被巡查地区通报巡查工作任务,并向社会公告,鼓励群众举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4.各巡查组应当在对一个地区巡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巡查工作报告。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5.经省政府安委会同意后,巡查组应当及时向被巡查地区反馈相关巡查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建议。
6.被巡查地区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意见,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和查处情况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情况,组织巡查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实地验收。
7.省政府安委会将巡查结果纳入对各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并向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监察厅)通报情况。
七、巡查工作要求
1.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和专家技术支持保障,在参加巡查工作期间,在职人员应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巡查工作经费在省安全监管局部门预算中统一列支。
2.各巡查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省政府安委会明确赋予的权限、职责,公正、廉洁开展工作。
3.各巡查组要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试行)》(豫安委〔2016〕2号),针对有关情形,对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并要求地方政府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4.各巡查组对所有巡查工作过程都要做好记录,对重要证据、书面材料以及现场检查过程要进行音像视频摄录,存档备用。
5.对巡查组工作过程中如有失职、渎职等行为,巡查地区不如实、全面提供情况的,将依纪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并作出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