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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项办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作者:市安监局政策法规科   来源:   关注:   时间:2017-07-17 10:51:01

 

鹤安监2017﹞75号

各县区安监局,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安监机构,局机关各科室,监察执法支队,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规范行政事项办理流程,减少行政事项办理环节,提高行政事项办理效能,更好地服务群众,按照权责一致,严格监督的原则,现就市局行政事项办理工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明确行政事项办理分类

根据市安监局权责清单,将行政事项办理分为窗口受理类行政事项和科室直接办理类行政事项。

(一)窗口受理类行政事项

1.危险化学品经营及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2.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证核发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6.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审查

7.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8.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初审

9.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初审

(二)科室直接办理类行政事项

1.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第二类生产、经营单位、第三类生产单位备案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3.应急预案备案

二、规范办理工作程序

(一)窗口受理类行政事项办理程序

1.受理。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登记、分送和送达工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受理单或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载明日期,并加盖市安监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全部材料移交市安监局有关业务科室

2.审查。市安监有关业务科室按规定进行材料审查,不需进行现场核查的,审查人员应对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核查意见应当包括核查时间和地点、核查事项、核查结论等内容,必要时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现场核查涉及问题整改的,要有体现整改时间的记录材料。市安监有关业务科室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办理意见。

3.批准。市安监有关业务科室将行政审批意见报请分管业务批准。给予批准的,由市安监局有关业务科室出具相关证书(或文件)等;不予批准的,由市安监局有关业务科室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上各种材料需要上报省安监局的,由市安监局业务科室负责送达;需要送达申请人的,由市安监局业务科室送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负责送达。

4.公告送达经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需要公告的,在有关网站予以公告。

(二)科室直接办理类行政事项办理程序

1.办理。市安监有关业务科室按规定接收有关材料并进行审查,审查人员应对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市安监局有关业务科室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办理意见。

2.批准。市安监有关业务科室将行政事项办理意见报请分管业务批准。给予批准的,由市安监局有关业务科室出具相关证书(或文件)等,送达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由市安监局有关业务科室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归档

市安监局有关业务科室按照规定对行政事项办理资料科学建档,妥善保管。行政事项办理档案以办理事项为单位立卷,实行一事一卷、一卷一号、装订成册。

三、有关要求

1.涉及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鹤壁市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辖范围内的许可项目由市安监局直接办理,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受理;其他县区的委托项目,经县区初审后,直接报市安监局有关业务科室。

2.市安监局有关业务科室在办理好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按照“双公示”的要求,及时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3.市安监局有关业务科室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对行政审批事项的规定和要求发生变化后,要及时进行变动。

4.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每月30日将本月受理和办结的事项汇总报市安监局法规科;市安监局有关业务科室每月30日将本科室委托县区和上报省安监局办结的事项汇总报市安监局法规科。

通知2017年720日起,市安监局2014年6月28日下发的《bt365手机备用网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事项目内部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鹤安监〔2014〕68号)同时废止。

 

附件:鹤壁市安监局行政事项办理工作程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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